优德官网:科举功名制度的变迁及其政治和社会功能
科举功名,又称“出身”或“科名”,是指士人通过科举考试获得的特定身份和资格。胜出者可以走向或走上仕途升迁之路,享受相应待遇。因此,科举功名自然成为唐以后历代选拔人才,尤其是凝聚和稳定社会的最有效工具,并且这些功能随着科举功名制度的完善而不断强化。具体来说,从唐代到清代,科举功名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唐代科举考试的“平行与多元”
唐代科举考试的名称是最多的。就文学考试而言,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每年举行的“定期评奖”产生的题目,处于主导地位;二是皇帝临时圣旨产生的功名处于辅助地位。有秀才、明静、进士、法明、舒鸣、舒鸣等。用来做功名的名字远比经常被引用的多,如“贤者能言谏”、“博通坟悟”、“知孔守卑之策,可视为统帅”、“清正廉明之政,可视为县令”、“孝在乡野可闻”、“详知政可管人”。成名发财的名号虽多,但由此而生的人却远不如常举。两者之间并无制度上的内在联系,无论是常赐还是常制,因此唐代科举官衔呈现出鲜明的“并行多元”特征。这虽然有利于选拔各具特色的人才,但不利于培养和选拔更能适应执政需要的“综合型人才”。而且这一时期的科举功名并没有与官职的等级形成直接的对应关系,即使是获得频繁功名的人,也只是实现了走向仕途的最初一步,并不具备官职的资格。要想做官,必须通过吏部的“清考”(又称“布朗考”)才能被任用。所以唐朝很多经常立下赫赫战功的人,很多年都不得为官。比如大文豪韩愈,792年在唐德宗镇远科举,“三选吏部,一无所成”,只好去了松州(今河南商丘),做了我们宣武军时代使者董瑾的助手,然后走上仕途。
宋元时期“一层多层”士人名分体系的形成
宋元时期是科举发展的完整时期,形成了“一体多层”的士子功名体系,主要表现为。
是文学科举,功名最终归于进士。北宋初期,科举考试分为进士、明静和各科,仍然是相互平行的。熙宁四年(1071年),王安石变法,停办明经和各科,仅保留进士功名;而且,考试进士的内容由唐五代的诗词赋改为经、论、策,显然更有利于选拔适应统治需要的“综合型人才”。上述变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渡,到南宋初年,文科生只有进士之名。
第二,进士的功名和名声是有层次的。士的分类始于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980),即卷二十一《太平、兴国五年跃进甲寅三月》,其中新士“分第一、二位”。雍Xi二年(985),又“首为三等”;淳化三年(992),分五等,一至三等,四、五等。宋真宗四年(1007年)重新确定进士考试第一名的制度为“五等:优识、优辞、优理、不分”,进而认为文理常识为二等,文理综合知识为三等,文理平均知识为四等,文理浅见为五等......提了二等,提了三等,提了四五等,同出一源”(《宋史》另外,自宋太祖开宝三年(970年)起,除了正常考试中的进士功名外,还对那些屡试不爽的大龄进士实行了优待政策,允许他们参加殿试,并给予他们“名进士,各科皆知”的功名,这在以前是没有的。随着“特殊玩法名”的出现,通过正常考试的被称为“正确玩法名”。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年),“秀才”也分为五等。这样,在明静和各科功名消失后,一个“多层次”的进士功名体系自然形成,它包括了上述的“五品名进士”和“五品名进士”。元代士人分三等,称为一甲、二甲、三甲,不再有士人的“专称”;第一名只有三个学者,分别是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二个学者出生在几个地方;排名前三的学者出生在几个地方。三、二、一、一进士,由低到高,形成了底大尖小的三角形等级结构。
第三,宋代进士的等级已经初步形成了与官阶的对应关系,但还不稳定。如景祐元年(1034年),状元前三名可直接封爵“总监程将判诸州,第四、五人为大理判官,第六人下诏为校尉;第二是两位大使;第三名是初级幕官;第四个是审判庭庭长;第五个是主簿队长(《续资治通鉴》卷一一四)。这应该是宋代学者最优秀的课题。但在宋代大部分地区,五等进士一般都要经过“选守”,尤其是通过科举考试之后,“特级进士”只能颁给级别较低的执事或不实际掌管的散文官,即一般情况下,五等进士和元代第一进士的“特级进士”都是“从六品”颁给的;二等进士,授予“正七品”官;排名前三的进士被授予“正八奖”(元史81卷选一)的官衔,即元代进士全部获得选官资格,不经吏部考试即可被授予官衔,其职级与选官级别的对应关系更加明确和稳定。
明清“一体多层”名篇系列的空前完善
是明代科举发展的鼎盛时期。它在宋元“一体多层”名利体系的基础上,在“名利层次”的拓展上有了长足的进步,并为清朝所继承。主要有三种表现:
一、进士功名等级较元代有所提高,即在前三名进士——一号、二号、二号、探花之下,从永乐二年(1404年)起,二、三等进士通过“庶吉士”的考试选拔,被送进翰林院,散馆后被授予官职。因此,庶吉士成了继一等进士之后又高于二等进士的固定功名。
第二,在前三名进士之下,增加了举人、监生、盛元的名望。为了安抚中国风,尤其是考试中的“举人”,明太祖把前代当成了一次性考试资格的“举人”,将其变成了仅次于进士的终身功名。只要进士考试后成为“举人”,就有资格连续参加考试和选官。而且自明太祖以来,乡试后的考生和落伍者——国子监、政府、州县的学生——也被认定为固定功名,因而国鉴文凭具有选官资格;学生虽然没有当选官员的资格,但却受到了异于常人的待遇:穿着学生的冠服,见到县官不用下跪,而且“免于家庭第二职业”。“学生”还可以享受官方学校的免费餐食。既是科举影响不断扩大的必然结果,也是朝廷扩大统治基础的需要。
第三,凡是有资格授予官职的官衔,都有明确的选任职务或授予官职的范围。比如状元助学金编辑,第二名,花探助学金编辑;景泰以后,庶吉士馆分散,优秀的给编审,其他的给事务、建议、大师等。晚于弘治之前,实际上形成了二等进士外选主事、郡守,三等进士内选判官、行人,外选知府的规矩。对龚来说,王国维“或授一个小小的北京官职,或授一个政府助理和一个州或县的官员,或授一个教职”;比如监生是“州县政第一官”(《明史》卷七十选二)。这不仅使明清进士的功名富贵所对应的一级官员的水平普遍超过了前代,而且如果把前代所没有的举人的功名富贵“授与政务辅、州县官职”,也达到甚至超过了元代二进士的一级官员的水平。由此,不仅增强了科举考试对社会的影响力、吸引力和凝聚力,而且显著提高了选官的公平性。
从上述唐代至清代科举制度的变化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科举功名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在不断提升。科举的功名是通过科举考试获得的,科举成为当时社会公认的“公典”。它的客观公正和公开性,使天下士人都实现了自身的价值和家世,而科举的等级与官阶的对应,以及社会声望的不断提高,不断强化了科举对天下士人的吸引力。
其次,科举功名制度的不断变化有其内在的必然逻辑和明显的合理性。其中,科举功名从唐代的“并列多元”发展到宋元时期的“综合多层”,提高了士子的高尚程度及其“综合素质”的适用性。明清时期功名等级的显著提高,不仅进一步提高了士子的选拔质量,更好地满足了官员对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也为低层次功名士通过逐级考试不断提高功名等级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与宋元时期不同,明清时期的功名等级可以通过考试由低到高流动,从而大大增强其生命力、吸引力和社会认可度。
再次,科举凝聚社会、巩固统治的功能不断增强。科举考试竞争激烈。以明代为例,地方考试的平均中国式率只有3%左右,会试的平均中国式率是8%左右,这意味着90%以上的考生都会落后。因此,统治者必须处理落后的问题。到了宋代,设立了“名士”,到了明清,都成了固定的功名,这是统治者对落伍者扩大优待政策的结果。这样一来,考场上的失败者成了固定功名的持有者,他们和朝廷成了利益共同体,不仅有效地提高了他们对朝廷的凝聚力,还造就了庞大的士绅阶层,成为朝廷巩固统治的坚实基础。